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以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廣聚英才,加快助推“產業興市、工業強市”發展戰略,更好地把我市建設成為贛西區域性中心城市,把中心城區打造成“三個中心、一個基地”,根據《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高層次人才引進實施辦法〉的通知》(贛才辦字〔2015〕16號)和《中共宜春市委關于創新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加強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宜發〔2016〕18號)有關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服務發展。緊緊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三個中心、一個基地”建設需要,在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方面創優條件,提升人才貢獻率。
(二)以用為本。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決定性作用、用人單位主體作用和政府推動作用,重點引進我市經濟社會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和團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競爭力。
(三)高效便捷。創新激勵政策,完善配套服務,簡化工作流程,營造良好環境,為高層次人才及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四)統籌兼顧。堅持面向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引進人才,既重視引進人才的服務工作,也重視做好現有人才的服務工作。
第二章 對象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從宜春市外全職引進到我市創新創業的以下六類人才:
第一類: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前5名完成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3位完成人等。
第二類: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中科院“百人計劃”、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人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前5名完成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前3位完成人等。
第三類:省級“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入選者;省“雙千計劃”等省部級重大人才工程入選人員。
第四類: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高級技師,且被認定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
第五類:根據我市重點產業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公開引進的形式引進急需緊缺的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專業人才。
第六類:其他急需緊缺的人才,采取“一人一議、一事一策”的方式認定,主要包括:
1、懂技術、善管理的復合型高級人才;
2、重點產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等急需的專業人才或管理人才;
3、技術或科研成果具有獨立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并可創造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貢獻的人才等。
相當于上述六類層次的國(境)外人才,同樣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引進方式
第四條 完善引才服務平臺。根據需要定期開展市、縣兩級直屬事業單位公開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我市提供引才服務。鼓勵企業和各類研發機構自主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組織用人單位開展精準招才。主動對接并參與江西省組織的高層次人才專場招聘會;組織用人單位赴高?;蛉瞬畔鄬γ芗貐^舉辦高層次人才專場招聘會;與市外專業引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探索開展按需點單、精準招才。
第六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和領導職數內,按照程序優先用于高層次人才引進,采用直接考核等方式調入或聘用;滿編或超編單位按照在本級事業編制總量內調劑人才引進專項事業編制的辦法予以解決或實行“先核編,后逐步消化”的方式進行。用人單位在沒有空缺崗位的情況下,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為高層次人才設置特設崗位。企業等引進高層次人才運用市場化方式自主進行。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可來我市自主創業或采取以專利、技術、資金入股的形式聯辦各類經濟實體、研發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參照不高于本辦法全職引進的標準與引進的人才具體商定,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解決。對特別重大的柔性引才項目,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后提請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以“一人一議、一事一策”的方式議定并提供支持。
第四章 人才認定
第九條 申報。高層次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其中,第一、二、三類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第四、五、六類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用人單位填寫《宜春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審核認定申報表》,核實相關證明材料并提出引進理由,按人事管理權限逐級上報至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認定。引進的第一、二、三、四類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認定,并核發《宜春市高層次人才服務卡》;第五、六類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相關專家評審認定,并核發《宜春市高層次人才服務卡》。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薪酬待遇。工資待遇、一次性獎勵補貼、特殊薪酬由用人單位與高層次人才協商確定,均可不計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鼓勵用人單位對高層次人才實行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第十二條 生活待遇。從簽訂協議開始,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生活待遇外,第一類人才3年內每月2萬元的生活津貼,配備工作用車1臺和工作助手1名;第二類人才3年內每月1萬元生活津貼;第三類人才3年內每月0.3萬元生活津貼;第四類人才3年內每月0.2萬元生活津貼;第五、六類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單位與高層次人才協商確定,并承擔費用。
第十三條 購房補貼。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計算”原則,直接引進全職創業或工作關系轉入我市并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協議)的,根據在我市購房的合同、稅務發票3年內兌現購房補貼。購房補貼按人才不同類別對應補貼標準,發生額低于標準的,按實際補貼;發生額高于標準的,按標準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第一類人才購房補貼200萬元;
第二類人才購房補貼60萬元;
第三類人才購房補貼40萬元;
第四類人才購房補貼20萬元;
第五、六類人才購房補貼以租住人才公寓等形式體現。
第十四條 提供住房。提供優質人才公寓服務配套設施,根據我市人才公寓相關管理辦法,高層次人才可享受入住我市人才公寓等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自建、團購商品房,為高層次人才免費提供住房。
第十五條 建(進)站補助。對新批準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省級建站給予每站50萬元的經費補助,市級建站給予每站20萬元的經費補助。對新批準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每站60萬元的補助,對進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給予每人10萬元的科研資助。對新批準設立的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給予每站20萬元的補助。
第十六條 稅收優惠。經認定為高層次人才,個人所得稅在本市繳納的,以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為標準,第一、二類人才前9年給予100%個人獎勵;第三類人才,第一個3年、第二個3年、第三個3年分別給予100%、80%、50%個人獎勵;第四、五、六類人才,第一個3年、第二個3年、第三個3年分別給予100%、50%、20%個人獎勵。對海外高層次人才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可憑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第十七條 獎勵補貼。對市屬事業單位創造條件、創新舉措,引進高層次人才成效顯著的,給予用人單位引才工作一次性獎勵補貼,引進第一、二、三、四類人才分別按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標準進行獎勵補貼(其中市屬公辦學校、公立醫院引進高層次人才按標準的50%獎勵補貼)。
第十八條 人才培養。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級重大人才工程人選;對引進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人才培訓補助,對其創建的大師工作室,優先支持申報建立國家級、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
第十九條 職稱評定。高層次人才可不受資歷、“臺階”等限制,按留學回國人員或有突出貢獻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審定辦法,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特別優秀的博士后可申請認定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取得省外專業技術資格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享受本市同類人員待遇。
暢通我市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審定綠色通道,對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審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條 創業扶持。高層次人才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我市創辦企業的,由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創業項目進行評審鑒定,根據項目的發展前景和規模,分別給予50—200萬額度不等的扶持資金,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優先提供貸款。
第二十一條 成果獎勵??蒲许椖揩@得國家級、省級獎勵的,由市政府按相關獎勵標準給予1:1比例的配套支持;屬集體完成的科研項目,項目主要完成人獲獎金額不低于獎金總額的50%。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高層次人才辦理或接續社會保險,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按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辦理相關手續,免收利息和滯納金。
凡引進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在企業工作達到8年的,其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可參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標準辦理。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高層次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憑《宜春市高層次人才服務卡》享受衛計部門指定醫療機構提供的免費體檢,并建立高層次人才健康檔案,實行預防保健跟蹤服務。引進的第一、二、三類高層次人才在市內公立醫院就醫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保健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
第二十四條 配偶就業。高層次人才的配偶需隨遷到我市工作,屬于體制內的,由用人單位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對口安置”原則安置;屬于體制外的,由各級就業部門積極幫助聯系用人單位,優先安排就業,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配偶從業補貼。第一、二、三、四類高層次人才的配偶隨遷到我市工作,屬于中級職稱或高級工以上的(含),從在宜工作開始起算,3年內每月補貼600元。
第二十六條 子女入學。高層次人才的子女隨遷,屬于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優先擇校,不受劃片招生范圍的限制,免試入學,享受本行政區域學生就讀的同等待遇;就讀普通高中的,可享受均衡生資格。非我市戶籍子女,在我市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普通高中期間,享受我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戶籍辦理。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我市范圍內自由選擇落戶派出所,登記常住戶口,由公安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國(境)外籍人才落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檔案托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人事關系和檔案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免費代管,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關系的,應本人要求,可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重新辦理建檔手續。
第二十九條 旅游優惠。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市內景區旅游、觀光休閑的,可憑《宜春市高層次人才服務卡》,享受旅游部門指定景區免門票等優惠。
第三十條 激勵機制。定期獎勵一批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推薦優秀人才作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和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對知識技能水平在全市處于領先地位并致力于培養新一代技術工人的優秀技能人才定期組織評選獎勵,并享受職業技能帶頭人特別津貼。高技能人才可授予“宜春首席技能大師”稱號,其工作室也可授予“宜春技能大師工作室”稱號。
第六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直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建立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涉及的相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精心做好服務工作,對未按要求完成服務工作的,將對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予以問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完善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制度。依托市本級現有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市縣人才資金,實現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達到2億元,為人才引進、集聚提供財力支持。其中:市本級3000萬元、縣市區各1000萬元、宜春經開區及各縣市區工業園區(高新區)合計6000萬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和宜陽新區各500萬元,并根據財力逐步適當增加高層次人才引進專項資金投入。積極探索與風投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聯合設立人才引導基金、風險保證資金,撬動社會資本投入人才項目。
第三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生活待遇、購房補貼、建(進)站補助、獎勵補貼、創業扶持、成果獎勵、配偶從業補貼所需經費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支出,市本級財政和受益財政各承擔50%(其中市級公辦學校、公立醫院引進高層次人才由市本級財政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由財政部門核定,并制定經費支付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n